第1条 负责办理科技厅、教育厅、学校主管部门的呈文及报告。
第2条 协助与配合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日常的各项工作。
第3条 负责实验室访问学者及开放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4条 负责起草实验室的有关文件。
第5条 负责实验室对外合作与交流的组织、联络和接待工作。
第6条 负责实验室举办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
第7条 负责实验室每年承担课题、获得成果的整理和汇编工作,并组织出版实验室工作年报。
第8条 负责实验室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9条 负责实验室各类文件、资料和档案的管理。
第10条 负责实验室办公用品的购买、分发、管理及使用。
第11条 积极协调与配合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