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第2条 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第3条 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
第4条 剧毒、放射性物体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第5条 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
第6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7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8条 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第9条 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