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凡本实验室主持完成和参与完成的科学研究技术成果,均纳入本实验室科技成果管理范围。
第2条 实验室科技成果管理由重点实验室秘书负责,建立本实验室科技成果档案,并制订相关制度。
第3条 本实验室人员所参加的科技项目,参加人员须向本室提交完整材料1份。
第4条 主管人员因出差等工作原因不在时应另指定和移交给临时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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