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确保实验室科研项目/课题申请与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一步使实验室在研科研项目/课题布局与层次趋于并保持合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科研水平及对外的整体学术信誉与形象,制定实施本管理办法。
第2条 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根据实验室的科研发展规划,按照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的总体部署,规范有序地踊跃地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等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的申请。
第3条 实验室特别鼓励并支持各研究方向的集成、交叉及具有明确应用背景的项目研究。
第4条 科研项目/课题的申请应体现实验室科研团队的协作精神,服从实验室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
第5条 实验室科研人员申请的项目课题研究内容须符合实验室总体学术方向和科研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新学科增长点的培育,有利于推动海洋药物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第6条 为确保实验室项目/课题的布局合理,不同层次项目/课题的申请的一般原则是“国家级→省部级→其它”,同层次项目/课题申请的一般原则是“以重点/重大为主,兼顾一般”;且一般类项目/课题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应为重点类项目服务并成为其有效的补充。
第7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的重点、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的申请,应遵从室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在室主任/室务会的统一协调、统筹安排下组成项目/课题组,明确分工。申请一般类的科研项目/课题,申请人须征得所在研究室负责人的同意,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后,自行组织项目/课题组。主持、参加横向或对外合作项目/课题,主持人/参加人必须事先征得室主任的同意,方可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必须经过室务会核准后,按学校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8条 对于比较集中、有申报数量限制的项目申请,须加强实验室内部的统一和协调,原则是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据排名顺序确定上报。
第9条 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期间至少应有50%以上的时间在实验室从事或负责该项目的研究。项目必须有足够的人年投入,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第10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需由研究室负责人严格审核,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后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签订,并及时向实验室办公室备份存档。
第11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研究人员并直接参加研究工作,确保合同任务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深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项目应有明确的人员队伍,对于跨项目人员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研究室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进行协调。
第13条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项目进展管理制度(如定期的组内讨论会)、季度或年度的阶段性总结制度(如项目进展、取得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14条 对在研的各类项目,建立半年一次的室内检查汇报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向全室工作人员和研究生汇报工作进展。
第15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方可使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国家相关法规及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支出项目经费。
第16条 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结题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如项目的验收总结报告,取得成果的证明材料,技术成果鉴定、报奖等;对于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成果,应及时组织人力和资金等进行后续成果的转移和应用。
第17条 所有项目必须将批准后的项目申请书、正式合同任务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展报告及阶段性成果,项目结束后的结题验收报告、取得成果证明材料等所有有关材料交办公室备份归档。